| 兴城市商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生猪定点屠宰厂经营资格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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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9-18 15:47 文章来源:兴城市商业局原创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项目名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营资格许可
许可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省政府《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条件:(一)选址应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影响所在地居民和公共场所的活动,符合城市规则;
(二)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圈、病害猪隔离圈、屠宰间、急宰间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五)有经考核合格的专(兼)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六)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污水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七)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八)有《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程序:(一)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申报的申请表格齐备后,方可受理;
(二)市本级境内新建、改建生猪屠宰厂(场),须填写《申请报告书》(一式三份),并附如下材料:(1)可行性报告;(2)环境影响报告;(3)水源水质化验报告;(4)屠宰厂(场)设计平面图。
(三)由商业局会同农牧、环保、卫生等部门检查验收,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的意见,报市政府做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对准予许可的申请人,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
时限: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收费项目:无
责任科室:规划与法规科、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5120198 515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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