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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商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2006-09-15 10:10  文章来源:兴城市商业局原创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项目名称:煤炭经营资格许可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超过500平方米以上;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程序: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

     (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四)经营设施和场地证明;

     (五)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

  时限:在受理申请手续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收费项目:无

  责任科室:规划与法规科

  联系电话:5120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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