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兴城市商业局主要行政执法职责 |
|
| 2006-09-05 10:19 文章来源:兴城市商业局原创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煤炭市场规范经营管理
责任科室:规划与法规科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各类及标准:
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
(1)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及主管煤炭机关管理部门依照煤炭法第五章第71条,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采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依照煤炭法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营业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仿造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或以买卖、出租、转借等任何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4)不按本市煤炭市场管理规定地点,擅自改变经营煤炭地点的业户视为无证经营,由煤炭管理部门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拆迁自规定地点经营。
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
责任科室:规划与法规科、生猪定点屠宰稽查大队
执法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各类及标准:
(1)对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依法予以取缔,并会同有关部门没
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非法所得,并视情节处以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2)定点屠宰厂(场)对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责令限期处理,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3)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
(4)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以及注入其他物质的,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生猪或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酒类经营监督管理
责任科室:规划与法规科、酒类管理办公室行
政执法依据:《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各类及标准:
(1)对无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经营酒类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对仿造、涂改、转借、倒卖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的,公告废止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对酒类经营者经营食用酒精、加工兑制酒类商品或者向无白酒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白酒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