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兴城市商业局执法职责汇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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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8-18 09:30 文章来源:兴城市商业局原创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编 制 说 明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98号),根据兴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和责任的通知》要求,落实兴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法制政府,我局成立了执法职责汇编领导小组,并由专人组织编制了《兴城市商业局执法职责汇编》,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依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
兴城市商业局
二00六年四月十九日
《兴城市商业局执法职责汇编》编制领导小组
组 长:隋文发 商业局局长
副组长:裴文海 商业局副局长
王 立 商业局副局长
成 员:张宝林 商业局规划与法规科科长
邢 罡 商业局规划与法规科科员
一、执法主体
(一)职权执法主体及执法依据,职能配置。
兴城市商业局是市政府主管商品流通行业的职权执法职能部门。其执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辽宁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暂行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修正本)、《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辽宁省生猪管理办法修正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辽宁省废金属管理暂行规定》(修正)、《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报废汽车管理办法》。根据《关于恢复商业局的批复》(兴编发[2003]24号)和(关于印发《兴城市人民政府部分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兴委发[2005]12号),兴城市商业局主要职责和职能配置如下:
主要职责是:
1、协调管理和指导各种经济成份的商品流通饮食服务和流通加工业的正常经营与健康发展。
2、协助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肉类、蔬菜等关系人民生活的重要商品的市场调节和各种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稳定市场和物价。
3、负责酒类商品的专卖、专营管理;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搞好生猪定点屠宰稽查和肉类市场管理监督,实施“食品放心工程”。
4、负责全市饮食服务业的行业管理,组织饮食服务业技术人员培训和职级评定工作,组织饮食服务企业级别评定管理,牵头组建饮食服务行业协会。
5、争取有关政策和部门支持,负责再生资源如废旧金属、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继续搞好全市煤炭市场的整顿规范工作。
6、推进流通体制改革,指导国有商贸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国有流通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
7、参与所属企业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规范企业行为,搞好对企业的管理、监督、协调、服务。指导企业盘活存量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8、负责全系统招商引资工作。
9、负责所属企业的党建、宣传思想教育、人事、劳资、计划生育、安全保卫、老干部管理、信访接待等各项工作。
10、老旧汽车更新改造的规划和管理。
11、内贸管理相关职能,具体包括:(1)研究和指导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2)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3)成品油流通的监督管理,(4)散装水泥推广。(5)煤炭市场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12、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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