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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6 09:05  文章来源:兴城商业局原创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各位屠宰业者:

  根据新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急宰猪,未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的(两章)出厂的生猪,不允许上市,一经发现,一律没收。

  二、凡是屠宰的种公、母猪及晚阉猪以及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肉品,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根据货值金额处以3倍以上或5倍以下的罚款。

  三、凡是批发生猪及生猪产品的以及下货(外地区进入本市的),要求出具产地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两证),无合格证的一律没收,望广大业者周知。

  特此通知



                          兴城市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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