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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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9-16 09:05 文章来源:兴城商业局原创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各位屠宰业者:
根据新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急宰猪,未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的(两章)出厂的生猪,不允许上市,一经发现,一律没收。
二、凡是屠宰的种公、母猪及晚阉猪以及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肉品,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根据货值金额处以3倍以上或5倍以下的罚款。
三、凡是批发生猪及生猪产品的以及下货(外地区进入本市的),要求出具产地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两证),无合格证的一律没收,望广大业者周知。
特此通知
兴城市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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