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兴城市商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酒类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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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9-20 10:19 文章来源:兴城市商业局原创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项目名称:酒类经营许可
许可依据:省政府《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26号)每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条件:(一)固定经营场所;
(二)有卫生许可证;
(三)有仓储设施、计量器具和检验设备;
(四)有检验和熟悉酒类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程序:(一)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申请表格齐备后,方可受理;
(二)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后,做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对准予许可的申请人,颁发《酒类经营许可证》。
时限: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责任科室:规划与法规科、酒类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5120198 51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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