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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商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酒类经营许可)
2006-09-20 10:19  文章来源:兴城市商业局原创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项目名称:酒类经营许可

  许可依据:省政府《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26号)每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条件:(一)固定经营场所;

     (二)有卫生许可证;

     (三)有仓储设施、计量器具和检验设备;

     (四)有检验和熟悉酒类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程序:(一)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申请表格齐备后,方可受理;

     (二)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后,做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对准予许可的申请人,颁发《酒类经营许可证》。

  时限: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责任科室:规划与法规科、酒类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5120198 51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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