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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制度
2006-08-29 10:34 文章来源:
兴城市商业局原创
文章类型:
原创
内容分类:
其它
1、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前须经过培训,取得与其身份相符合的证件和市政府法制办颁发的执法证,无上述条件不能参与行政执法。
2、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二人以上,应向对方主动介绍自己的单位、身份、目的,并出示有关的证件。
3、有关执法证件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如有应立即报告并办理补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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