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兴城市商业局执法职责分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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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8-22 12:23 文章来源:兴城市商业局原创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兴城市商业局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机构:生猪定点屠宰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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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岗位 |
执法内容 |
执法类别 |
执法范围 |
执法权限 |
执法程序和时限 |
执法依据 |
执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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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 |
1.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站)
2.对生猪屠宰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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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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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市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1.对设立生猪定点厂(场)。
2.取缔私屠滥宰厂(点)。
3.取消定点资格(报经市政府批准)。
4.没收生猪或生猪产品。
5.处以违法经营所得1倍以下罚款或5万元以下罚款。
6.对屠宰技术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发证。 |
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勘验-审批发证-文书立卷。
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
1.(公民50元以下,法人、组织1000元以下)。
2.一般程序
立案调查-审查决定-听证-执行-文书。
3.行政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38号令)
2.《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63号令)。
3.《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修正案》 |
在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行为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八条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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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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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兴城市商业局执法职责分解表
执法机构:酒类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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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岗位 |
执法内容 |
执法类别 |
执法范围 |
执法权限 |
执法程序和时限 |
执法依据 |
执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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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 |
1.负责审核和发放酒类批发许可证。
2.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3.办理酒类出省运输证明。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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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境内酒类流通企业与业户。 |
1.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申请。
2.行政警告。
3.取消经营资格。
4.视其情节轻重,给予2000-30000元的罚款。 |
1.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勘验-审批发证-文书立卷。
2.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
(公民50元以下,法人、组织1000元以下)
(2)一般程序
立案调查-审查决定-听证-执行-文书立卷。
3.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1.《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6号令)
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第25号令) |
在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行为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八条,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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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环节中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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