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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加油站)经营资格审批
2006-08-11 14:17  文章来源:省商业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内容:新建(迁建、原地扩建)加油站经营资格审批

  责任处室:生产资料流通处

  收费及批准文号:无

  对象:建设主体为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以下简称两大集团)或边远地区确实需要,而两大集团目前难以建设,可由其他单位建设。

  条件:
  1.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2.加油站符合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516-92)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3.符合加油站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满足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各项批准手续完备;

  4.有消防安全及石油专业技术人员;

  5.财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

  6.符合安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条件;

  7.由于修建道路、城市用地性质以改变等原因确需搬迁的加油站,经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并征求当地石油公司意见后,可以搬迁到符合规划要求的地点,但不得扩大占地面积及经营规模。具体程序按新建加油站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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